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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3-25 点击: 【字体:

关于印发《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落实中央第三巡视组专项巡视反馈意见要求,深入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推动建设项目环评技术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为认真贯彻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第三巡视组专项巡视反馈意见要求,制定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依据

(一)《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二)中央第三巡视组专项巡视反馈意见提出:“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红顶中介’现象突出,容易产生利益冲突和不当利益输送。全国环保系统所属环评机构,以其部门背景在环评技术服务市场取得竞争优势,有的业务可能导致公共利益与部门利益冲突,违反《环评法》。”同时明确要求:“限期完成环评机构脱钩改制,规范环评技术服务市场。”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国环保系统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巡视组专项巡视反馈意见上来,从全面从严治党、依法行政的政治高度,从推动环保事业发展的现实角度,从体制机制上解决行业垄断问题,切断寻租空间和利益输送渠道,推动建设项目环评技术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彻底解决。消除环评机构的环保部门背景,彻底解决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红顶中介”问题,防止产生利益冲突和不当利益输送。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完成后,环保系统直属单位以及直属单位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任何环评机构参股。


2.依法合规。脱钩工作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评资质管理相关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财务与资产管理、机构与人事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3.分批完成。按照中央第三巡视组专项巡视反馈意见关于“限期完成环评机构脱钩改制”的要求,部直属单位的8 家环评机构率先在2015 年12 月31 日前脱钩,省级及以下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分两批分别在2016 年6 月30 日、12 月31 日前全部脱钩。


4.妥善安置。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及广大技术人员长期以来为环保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对推动环评技术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于环评机构的脱钩划转、转让,以及脱钩后环保系统直属单位的稳定发展,应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同时,必须充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分类、稳妥地安置职工,确保脱钩工作顺利完成。


三、具体要求

(一)全国环保系统具有环评资质的直属单位(非企业性质环评机构),可以通过依法将建设项目环评业务整体划归环保系统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由单位职工以自然人出资成立的企业,或者退出建设项目环评业务等形式,彻底脱钩。


(二)全国环保系统直属单位全资、控股、参股(含直属单位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再出资)成立的企业性质环评机构,可以通过依法撤回股份、转让股份、划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退出建设项目环评业务等形式,彻底脱钩。


(三)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后,直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的在编和聘用人员,一律不得作为环评专职技术人员参与建设项目环评技术服务工作,不得在环评机构参股。原环评专职技术人员愿意继续专职从事建设项目环评技术服务工作的,必须与直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解除人事劳动关系。


四、脱钩时限

(一)部直属单位的8 家环评机构,必须在2015 年12 月31 日前率先与直属单位彻底脱钩。


(二)省级和非西部地区的省级以下环保系统具有环评资质的直属单位,以及环保系统直属单位全资、控股、参股(含直属单位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再出资)成立的企业性质环评机构,必须在2016 年6 月30 日前与直属单位彻底脱钩。


(三)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的省级以下环保系统具有环评资质的直属单位,以及环保系统直属单位全资、控股、参股(含直属单位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再出资)成立的企业性质环评机构,必须在2016 年12 月31 日前与直属单位彻底脱钩。


上述环评机构逾期未与环保系统直属单位彻底脱钩的,将取消其建设项目环评资质,全部退出建设项目环评技术服务市场。


五、工作安排和配套政策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坚决执行中央巡视组专项巡视反馈意见和部巡视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要求。部8 家直属单位应于2015 年5 月底向我部报送脱钩工作方案和脱钩进展情况。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应成立本省(区、市)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领导小组,制定详细的脱钩工作方案,明确脱钩时间表、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要切实做好脱钩过程中环评资质、财务与资产、机构与人事等相关业务指导工作,确保整个脱钩工作有序进行、平稳过渡。各省(区、市)脱钩工作方案应于2015 年6 月底报我部备案。


(二)项目承接。部直属单位的8 家环评机构,自本工作方案印发之日起,不得再承接新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委托;省级及以下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自脱钩时限到期前3 个月起,不得再承接新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委托。部直属单位的8 家环评机构之前已经承接的项目,报我部审核同意后,可由原环评机构继续完成,原环评机构如撤销,由其归属的直属单位继续完成。省级及以下环保系统环评机构之前已经承接的项目,报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原环评机构继续完成,原环评机构如撤销,由其归属的直属单位继续完成。对审核同意由原环评机构或其归属的直属单位继续完成的项目清单,我部和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分别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三)资质变更。对依法整体划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环评机构,以及通过撤回股份或转让股份等形式将环评业务转让环保系统以外的其他企业、原环评机构职工以自然人出资成立的企业等脱钩后的接手机构,在接收原环评机构划转的70%及以上专职环评工程师且符合前述“三、具体要求”的前提下,经其归属的直属单位和环保主管部门同意,按照现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 号)有关改制机构变更程序和资质条件,核发资质证书。


(四)财务和资产管理。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及相关直属单位和环评机构,在办理企业性质环评机构脱钩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财务与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处置等申报审批程序,涉及产权交易的应当到产权交易场所进行公开交易,撤销企业应按规定履行企业清算程序,切实做好廉政风险防范,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五)人员安置。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及相关直属单位在环评机构脱钩过程中,对直属单位在编人员选择回直属单位工作的,所在单位要无条件接收,并妥善安排工作岗位;选择调出或辞职的,按人事管理规定办理手续,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 号)执行。直属单位聘用人员选择继续执行聘用(劳动)合同的,所在单位要与其协商变更合同内容,重新安排工作岗位;选择解除合同的,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 号)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办理手续。企业性质环评机构自聘人员,由该机构依《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


(六)总结报告。我部将适时组织对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和指导。部8 家直属单位应于2015 年12 月10 日前向我部报送脱钩工作报告。省级环保主管部门应于脱钩时限到期前20 日向我部报送脱钩工作报告。2016 年年底我部向中央巡视组上报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报告。